海南:工业用地可先出租后转让,年限一般为5年
海南:工业用地可以先出租后转让,年限一般为2005年11月30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规划司颁布了"海南省工业用地优先租赁再转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土地供应年限、土地供应价格、土地供应程序、评估和评价要求。
按照规定,市、县政府可以先以租金方式向符合要求的工业项目提供土地,然后转让,租期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海南省转让前工业地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土地供应制度,促进土地的经济集约利用,降低企业土地利用成本,保证海南自由贸易港口项目的土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项目发展规划和土地安全的意见(试行),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出让前第一租约"是土地出让人为项目土地设定一定期限、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开发、建设和产业化经营的租赁期,期满并符合使用权协议继续履行条件的,土地供应方式应当按照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工业项目,可以先出租后转让,但商品房除外。
第四条第一次租赁和第二次转让的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其后的转让期限总和不得超过土地使用的法定最高转让期限。
第五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合格的土地评价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定,综合确定土地出让价或底价。
第一次租赁后的地价评估,应当考虑租赁期和转让期间的土地价值,租赁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土地出让价格标准。租赁期满转为土地转让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实际出让期价格。
出租和出租的土地的总价,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公开交易的土地的交易价格确定。年租金的确定应当不低于土地总价的百分之五,转让时的约定转让价格应当等于土地交易总价减去已付租金。租赁期限价格和租赁期价格同时支付。
第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供应规划,明确土地供应方式、面积、规划条件、出让转让条件、供应期限等条件。土地供应计划经批准报送人民政府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
涉及海南自由贸易区(香港)投资促进联席会议(修订)审批范围的土地项目,必须经省投资联席会议审批后方可提供。
第七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法律、法规的方式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出租,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公园或者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工业项目开发和土地使用权协议"。租赁期届满,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已签订许可协议的有关公园、工业部门审批的,按照协议的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审批、土地登记等手续。
工业项目开发和土地使用权协定"的有关内容,按照"工业项目开发和土地使用权协定"实施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以先租后转让的方式提供土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投标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详见附件一)。租赁期满、转让条件满足后,由双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投标人可以根据已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地租及有关的税费支付凭证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是以先租后出租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凭租赁的静止产权证书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没有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权或者出让合同条款条件约定的条件投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评估评估申请,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签署使用权协议的有关公园、产业主管部门对使用权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评价。土地使用权人经审查评估合格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
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不经协议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地面处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土地出让费或者开发建设费用的,擅自转租、转让或者变更土地用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所附示范合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先租赁后转让的合同事项。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