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为什么有权利使用维修资金?
根据《民法典》第28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是为了维护和修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根据业主的共同决定,这些维修资金可以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共有部分,如电梯、屋顶、外墙和无障碍设施等。因此,业主大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使用维修资金的权利。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需要定期向业主公开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以及使用情况,以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在紧急情况下,如果需要立即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例如,某小区的电梯发生故障,需要紧急修理以保障居民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修理。因此,业主大会具有使用维修资金的权利和责任,以确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维护。